瑪凱電信 Mackay Telecommunications l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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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凱電信語音單純轉售電話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申請用戶本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直撥電話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申請、異動及終止
第 一 條
乙方應辦理申請手續,據實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填寫於申請書表並簽名或用印;個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及第二身份証件影本;法人應檢附「核准公文影本」、「設立登記表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抄錄登記表影本」或完稅証明、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第二身份證件影本。
第 二 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 三 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檢附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履行契約責任。
第 四 條
乙方登記於申請書表之資料如有異動,得以電話申請更正;惟申請書表內附之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甲方於審核無誤後,辦理異動。
第 五 條
乙方終止使用甲方直撥電話服務,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甲方以書面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第二章 用戶基本資料之管理
第 六 條
甲方對乙方資料之管理,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七 條
乙方對於每月份通信明細得選擇採用連同月結帳單寄送,或以指定電子信箱接收通信明細;除以上之固定時間及固定方式外,乙方如需另外取得指定期間之通信明細,應填寫通話明細列印申請書,檢附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支付通話明細列印費後,甲方按乙方之帳單地址另行寄送指定期間之通信明細。
第 八 條
甲方對乙方資料之保存,應至乙方終止使用後一年。甲方對乙方資料應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其本身資料,或政府機關基於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之需要並依法律程序申請者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第三章 收費標準及公告
第 九 條
甲方各項資費由甲方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在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乙方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手續。
第 十 條
甲方對乙方之收費項目為:
一、基本使用費
二、通信費
三、通信明細列印費
第 十一 條
乙方依據個人用戶及法人用戶之屬性不同,分別訂定基本使用費之收費標準。乙方月結實際通信費高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實際通信費計收,乙方月結實際通信費低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基本使用費計收。
第 十二 條
乙方申請使用甲方直撥電話服務,其首月之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通信費計收,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終止使用之末月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亦同。
第 十三 條
乙方逾期未繳通信費,經催收仍未繳納者,甲方有權停止其使用,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第 十四 條
乙方溢繳或重覆繳費之費用,甲方得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終止使用甲方直撥電話服務,其溢繳或重覆繳費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 十五 條
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用戶當月基本使用費按下表扣減:
連續阻斷時間
扣減率
12小時(含)以上,24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10%
24小時(含)以上,48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30%
48小時(含)以上,96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60%
96小時(含)以上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100%
第 十六 條
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阻斷或傳遞不良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第 十七 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及通知用戶至甲方營業處所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
第 十八 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甲方營業處所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
第 十九 條
甲方客服專線為:080-00-18989 (限市話撥入)、02-2696-3600。
第 二十 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
第二十一條
乙方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乙方仍應支付;於甲方接獲通知後,乙方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立契約人
甲方: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縣汐止市新台五路一段96號7樓
統一編號:86873340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L:449-9191 地址:221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4號7樓 (地圖)
版權所有© MKY 瑪凱電信 Mackay Telecommunications lnc. 負責人:李勝寵
瑪凱電信1995年成為國內第一家合法
提供專業二類電信服務的民營電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