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凱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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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規章
第一章 營業項目
第 一 條
本公司直撥電話服務之營業項目: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二、批發轉售服務
第 二 條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連接公眾交換網路或行動交換電話網路,提供國際或長途語音服務。
第 三 條
批發轉售服務: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後,以本公司名義提供使用者電信服務。
第二章 申請、異動及終止
第 四 條
本公司直撥電話服務之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採每月固定日結帳付款。
第 五 條
用戶應辦理申請手續,據實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填寫於申請書表並簽名或用印;個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及第二身份証件影本;法人應檢附「核准公文影本」、「設立登記表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抄錄登記表影本」或完稅証明、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第二身份證件影本。
第 六 條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 七 條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檢附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履行契約責任。
第 八 條
用戶登記於申請書表之通信資料(含:帳單地址、收件人、聯絡電話或傳真、email)如有異動,得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公司作變更; 其他資料之異動, 視為新用戶之申請, 比照以上第五條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
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直撥電話服務,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本公司以書面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第三章 用戶基本資料之管理
第 十 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管理,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十一 條
處理用戶資料之資料庫設計,應使工作人員於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查閱之相關設備,輸入下列資料之一,即可為當事人確認該資料庫是否包含其用戶資料:
一、個人用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法人用戶戶名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三、用戶帳號或使用電信設備之號碼。
第 十二 條
指定專人依用戶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劃標準辦理安全維護事項。用戶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劃標準,應具備下列事項: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其他安全維護。
第 十三 條
資料安全:
一、用戶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指定使用人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與他人共用,並應製作使用紀錄。
二、用戶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並定期拷貝。
三、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用戶資料檔案。
四、用戶資料檔案使用完畢,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第 十四 條
資料稽核:
一、以電腦處理用戶資料時,應核對用戶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用戶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閱原檔案查核。
第 十五 條
設備管理:
一、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二、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第 十六 條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以電腦處理用戶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儲存媒體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
二、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第 十七 條
用戶對於每月份通信明細得選擇採用連同月結帳單寄送,或以指定電子信箱接收通信明細;除以上之固定時間及固定方式外,用戶如需另外取得指定期間之通信明細,應填寫通話明細列印申請書,檢附用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支付通話明細列印費後,本公司按用戶之帳單地址另行寄送指定期間之通信明細。
第 十八 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應至用戶終止使用後一年。本公司對用戶資料應負有保密義務,除用戶要求查閱其本身資料,或政府機關基於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之需要並依法律程序申請者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第四章 收費標準及公告
第 十九 條
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在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第 二十 條
用戶之收費項目為:
一、基本使用費
二、通信費
三、通信明細列印費
第二十一條
用戶依據個人用戶及法人用戶之屬性不同,分別訂定基本使用費之收費標準。用戶月結實際通信費高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實際通信費計收,用戶月結實際通信費低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基本使用費計收。
第二十二條
月結用戶申請使用本公司直撥電話服務,其首月之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通信費計收,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終止使用之末月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亦同。
第二十三條
用戶逾期未繳通信費,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第二十四條
用戶溢繳或重覆繳費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語音,其溢繳或重覆繳費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對大用量之用戶,得訂定用量折扣之標準,其訂定及變更之備查及公告,皆同第十九條。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二十六條
因本公司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用戶當月基本使用費按下表扣減:
 
連續阻斷時間
扣減率
12小時(含)以上,24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10%
24小時(含)以上,48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30%
48小時(含)以上,96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60%
96小時(含)以上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100%
第二十七條
因用戶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本公司電信網路之阻斷或傳遞不良時,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及通知用戶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
第三十條
本公司客服專線為:080-00-18989 (限市話撥入)、02-2696-3600。
第三十一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
第三十二條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電信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者,經該法令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依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停止或暫停用戶通信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月租費。停止或暫停通信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並由用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三十四條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瑪凱電信語音單純轉售電話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申請用戶本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直撥電話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申請、異動及終止
第 一 條
乙方應辦理申請手續,據實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填寫於申請書表並簽名或用印;個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及第二身份証件影本;法人應檢附「核准公文影本」、「設立登記表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抄錄登記表影本」或完稅証明、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第二身份證件影本。
第 二 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 三 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檢附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履行契約責任。
第 四 條
乙方登記於申請書表之資料如有異動,得以電話申請更正;惟申請書表內附之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甲方於審核無誤後,辦理異動。
第 五 條
乙方終止使用甲方直撥電話服務,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甲方以書面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第二章 用戶基本資料之管理
第 六 條
甲方對乙方資料之管理,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七 條
乙方對於每月份通信明細得選擇採用連同月結帳單寄送,或以指定電子信箱接收通信明細;除以上之固定時間及固定方式外,乙方如需另外取得指定期間之通信明細,應填寫通話明細列印申請書,檢附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支付通話明細列印費後,甲方按乙方之帳單地址另行寄送指定期間之通信明細。
第 八 條
甲方對乙方資料之保存,應至乙方終止使用後一年。甲方對乙方資料應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其本身資料,或政府機關基於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之需要並依法律程序申請者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第三章 收費標準及公告
第 九 條
甲方各項資費由甲方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在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乙方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手續。
第 十 條
甲方對乙方之收費項目為:
一、基本使用費
二、通信費
三、通信明細列印費
第 十一 條
乙方依據個人用戶及法人用戶之屬性不同,分別訂定基本使用費之收費標準。乙方月結實際通信費高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實際通信費計收,乙方月結實際通信費低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基本使用費計收。
第 十二 條
乙方申請使用甲方直撥電話服務,其首月之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通信費計收,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終止使用之末月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亦同。
第 十三 條
乙方逾期未繳通信費,經催收仍未繳納者,甲方有權停止其使用,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第 十四 條
乙方溢繳或重覆繳費之費用,甲方得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終止使用甲方直撥電話服務,其溢繳或重覆繳費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 十五 條
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用戶當月基本使用費按下表扣減:
連續阻斷時間
扣減率
12小時(含)以上,24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10%
24小時(含)以上,48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30%
48小時(含)以上,96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60%
96小時(含)以上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100%
第 十六 條
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阻斷或傳遞不良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第 十七 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及通知用戶至甲方營業處所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
第 十八 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甲方營業處所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
第 十九 條
甲方客服專線為:080-00-18989 (限市話撥入)、02-2696-3600。
第 二十 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
第二十一條
乙方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乙方仍應支付;於甲方接獲通知後,乙方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立契約人
甲方: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6號7樓
統一編號:86873340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L:449-9191 地址:221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4號7樓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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