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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凱電信電話卡業務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營業項目:
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二、網路電話服務
三、批發轉售服務
四、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
第 二 條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連接公眾交換網路或行動交換電話網路,提供國際或長途語音服務。
第 三 條
網路電話服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
第 四 條
批發轉售服務: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後,以本公司名義提供使用者電信服務。
第 五 條
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提供使用者以經由國內撥接電信號碼或密碼構成通話之預付式電話語音服務。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 六 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 七 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之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 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1.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2.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乙方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向甲方(含分支機構)申請者,須於申請後十日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申請本業務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尚須檢附所租用之電話號碼證明,即所租用之市內網路業務提供者出具之帳單或原始申辦文件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 八 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 九 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 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未繳者。
二、 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三、 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四、 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 十一 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最短期間為一個月。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 十二 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 十三 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提供本服務,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服務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 十四 條
乙方欲申請暫停通信及辦理恢復通信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 十五 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 十六 條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 十七 條
市內網路電話裝機地址或帳寄地址異動時,乙方必須告知甲方新地址以利帳單寄送。乙方市內網路電話號碼異動時,乙方亦必須告知甲方終止原號碼之服務及新號碼之申裝。
第 十八 條
乙方不需租用本業務時,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 十九 條
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手續。
第 二十 條
用戶之收費項目為:
一、基本使用費
二、通信費
三、通信明細列印費
第二十一條
用戶依據個人用戶及法人用戶之屬性不同,分別訂定基本使用費之收費標準。用戶月結實際通信費高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實際通信費計收,用戶月結實際通信費低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基本使用費計收。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之服務對象根據其結帳及付款方式,區分為月結用戶及預付卡持用人。月結用戶均採每月固定日結帳付款,以下簡稱用戶;預付卡持用人均採預付款項,利用線上計費機制予以扣款,以下簡稱持用人
第二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個月而終止,其末月未滿一個月者,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二十四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繳付之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
乙方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業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終止提供本項業務。
前項所欠各項費用,乙方仍須繳納。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信,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二十六條
若乙方將本業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第二十七條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話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二十八條
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但如有本契約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被盜用、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公司之圖章始生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五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條
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乙方當月基本使用費按下表扣減:
連續阻斷時間
扣減率
12小時(含)以上,
24小時以下
扣減會員繳納當月會員月費之10%
24小時(含)以上,
48小時以下
扣減會員繳納當月會員月費之30%
48小時(含)以上,
96小時以下
扣減會員繳納當月會員月費之60%
96小時(含)以上
扣減會員繳納當月會員月費之100%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十二條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甲方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前二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服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三十三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有被盜用、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被盜用、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
前二項之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如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四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六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三十六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三十七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三十八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甲方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得逕行銷號。
第三十九條
乙方不得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如有違反,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改善,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俟其改善後予以恢復通信外,並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四十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十一條
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四十二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請乙方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國際電話預付費卡
第四十四條
預付費卡服務分為自台灣發話及自國外發話二種。預付費卡之有效期限依甲方業務需要定為自發卡日起一至二年,或自乙方啟用日起六個月至一年有效,甲方將於卡片上註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屆滿,本卡尚未使用完畢之通信餘額自動失效。
第四十五條
乙方需先行繳付費用購買甲方之預付費卡,方可使用甲方所提供之通信服務。
第四十六條
預付費卡上任何因製造或設計上原因所產生之瑕疵,得由甲方免費予以更換。預付費卡之毀損如係可歸責予乙方者,或因乙方不當使用預付費卡造成之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乙方不得擅自變造或改變預付費卡之紀錄,或以其它任何方式違反本使用條款。
第八章 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七條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九章 申訴服務
第四十八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服務專線:080-00-18989。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條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基於配合全民阻絕詐騙集團之政令,甲方(或稱本公司)將對乙方使用甲方話務服務之發話去電,均以『受話方顯示來電號碼』之方式送達受話方,如乙方發話時採用來電不顯示之功能時,可能發生『該通電話不能接通』、或『接通後受話方仍然顯示來電』,如有因此產生爭議時,甲方不對乙方負任何責任
立契約人

甲方: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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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86873340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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